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职权汇总表 | |
事项编号 | 35050005-XK-002 |
事项名称 | 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类别 | 其他 |
法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办理条件 | 办理本事项前应先办理的事项有: a) 到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 b) 到拟设立地土地及城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 c) 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取得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办理流程 | 统一受理并初审→审查、组织踏勘、听证→审批→总结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 | a)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转报文件; b) 宗教团体提出的筹备组织组建方案; c)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d)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如:拟设立地信仰该宗教公民的基本情况和活动情况); e)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 f)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 g) 必要的资金证明; h)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i) 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复印件; j)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k) 拟设立地土地及城市规划部门意见复印件; l)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对《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核实、校验记录复印件; m)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记录和审查报告复印件; n)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审核意见。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状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办理机关 |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责任部门 | 佛教与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与基督教工作科、道教与民间信仰工作科 |
办公地址 | 泉州市行政中心科研交通楼A栋三楼、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
联系电话 | 0595-22132204 |
监督部门电话 | 0595-22272846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